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趙曉傲〈論Searle 內在論與自我知識的衝突〉




論Searle 內在論與自我知識的衝突


清大哲學所 趙曉傲


  傳統上,說一個人掌握或知道某個字詞的意義,意思是指那個人處在特定的心理狀態之中。直至Putnam 提出雙生地球論証以前,這個對字詞意義的想法鮮少被質疑。Putnam 的雙生地球顯示,任兩個主體主觀上無法分辨的心理狀態決定的字詞意義可以不同,因而兩個看起來沒差別的心理狀態可以擁有不同的內容。以這個為基礎,Putnam 指出辨識兩個難以分辨的心理狀態的方法,必須要訴諸主體心理狀態以外的東西。自這劃分出關於內容的兩個理論-內容內在論及內容外在論。


  隨著內容外在論的發展,一些哲學家開始發現,若接受內容外在論,我們就很難保住我們擁有自我知識的宣稱。簡單而言,若一個人的心理狀態要依賴外在於他的事實決定,而主體對這些事實一無所知,則我們似乎沒理由認為主體對於他的心理狀態之內容有知識,他對此不會有第一人權威。對於這個因內容外在論引起的問題,依解決問題的方法粗略可分為相容論及不相容論兩種。相容論者認為內容外在論與自我知識是沒有內在衝突的,但細分之下,相容論者之中還可區分出表徵觀點論者︰這類哲學家既認為自我知識與內容外在論相容,也主張主體擁有的表徵都是帶有第一人觀點的。然而這一類的哲學家也受到不相容論者的攻擊,不相容論者認為表徵的第一人觀點不能與相容論同時成立。

  自我知識與內容外在論的困難已經歷長時期的討論,比較少受到關注的是內容內在論與自我知識的相容性問題。給定一個能回應內容外在論的內在理論,例如Searle 的整體內在論,我將試著說明即使是內在論也會遇到類似的困難。在第一節,我會先交代關於內容外在論及自我知識的一般說法。第二節旨在勾勒Searle 整體內在論的圖象,及交代這理論回應內容外在論的說法。第三節我會進一步檢視整體內在論的細節,說明在自我知識的問題上,即便是不受傳統問題困擾的內在論也可能會遭遇內容外在論要面對的困難。

I


  按照所謂內在論「掌握意義就是處於一個特定的心理狀態」的想法,給定任何兩個人,只要他們處在同樣的(type identical)心理狀態,他們掌握的就會是同樣的字詞意義。換言之,我們可以說字詞的意義受到那個特定的心理狀態所決定。試設想在宇宙的某個角落存在有一個構成上幾乎和我們這個地球一模一樣的雙生地球,雙生地球上的生物種類、歷史與我們的地球也幾乎一樣。給定雙生地球存在一個生理、心理上的構成與地球上的Oscar 一樣,有一樣經歷的雙生Oscar存在。假設Oscar 在t1 時相信「水是濕的」,那麼雙生Oscar 在t1 時也會擁有同樣的信念。他們對於水的想法同樣是「濕的、是液體、無色無臭、透明可飲用的」,按照內在論的想法, “水”的意義是受上述的想法所決定的,由於Oscar 和雙生Oscar 的想法一樣,他們使用的 “水” 的應用對象也會是一樣的︰他們兩個掌握到同樣的概念。

  試設想,在t2 時兩個地球的化學研究有新的發現,地球上的水被發現擁有H2O 的化學結構,而雙生地球的「水」或雙生水則被發現擁有XYZ 的化學結構。根據內在論的說法,由於Oscar 和雙生Oscar 的信念相同,他們的 “水” 概念應該是一樣的,應用對象也會一樣,但地球和雙生地球的「水」──因為化學結構不同,它們是不同類的東西,Oscar 的 “水” 應用對象是帶有H2O 結構的液體,而雙生Oscar 的 “水” 應用對象是帶XYZ 結構的液體。由於字詞或概念的內涵決定外延是個被普遍接受(而鮮有質疑)的原則,外在論者如Putnam(1975)認為,如果把兩位Oscar 關於 “水” 的想法視為內涵,則會悖於外延受內涵決定的想法︰不可能出現相同內涵挑出不同外延的情況。

  外在論者提出的替代解釋大致可分為兩種。就第一種策略而言,外在論者指出我們使用的某些字詞或概念有其歷史傳承的一面,例如我使用的 “水” 一詞是傳承自我的父親(即是我父親教會我如何使用這個字詞),這傳承關係可一直往上追溯到最初把水命名為 “水” 的祖輩處。在 “水” 的命名儀式中,命名者與水之間有著因果關係,命名者命名為 “水” 的東西如果是水(H2O),那 “水” 這個字詞或概念的外延就會是水(H2O)而非水(XYZ),反之亦然。這之間的因果關係透過傳承被我所繼承,因而當我使用 “水” 這個字詞或想到這個概念時,其外延會是水(H2O)而非水(XYZ)。因此,字詞或概念的外延至少部份地是受主體與外在環境間的互動決定的,與主體打交道的東西不同,我們字詞或概念的外延就會不同。

  另一種外在論的策略依賴主體身處的語言社群。這個想法可見於Burge(1979)著名的「關節炎1」思想實驗︰設想有一個人,S,擁有很多關於關節炎的信念,而事實上他的確患上了關節炎。有一天S 跑去看醫生,他擔心自己患上的關節炎已經擴散到他的大腿骨上(因為很痛),希望儘快得到治療。醫生認為他搞錯了“關節炎”一詞的意思,因為關節炎是指關節部位的炎症,它不可能移轉到非關節的部位。在這情況下S 修正了他原有的信念,他不再相信自己的大腿患有關節炎,而轉問自己的大腿出了甚麼問題。Burge 在原有故事的基礎上設定一個假想情境,這個假想情境類似於雙生地球,有一個和S 差不多的雙生S。雙生S 擁有和雙生S 一樣的信念,他也因同樣的擔憂跑去看醫生,但醫生卻給了雙生S 肯定的答覆,也就是說雙生S 的大腿的確患上了關節炎。Burge 認為這兩個世界的“關節炎” ,雖然發音是一樣的,但不會是同一個概念,因為它們的外延不同,因而S 和雙生S 的那些信念內容是不同的。S 的確誤用了或擁有一個不完整的“關節炎” 概念,因為在他身處的世界裏, “關節炎” 這個概念只應用在關節部位患上的炎症,但是雙生S 並沒有誤用 “關接炎”這個概念,因為他身處的世界裏, “關接炎” 這個概念可應用在關節以外的部位。由於S 和雙生S 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因此他們擁有不同的信念──S 或雙生S 在看醫生之前並沒有辦法分辨“關節(接)炎” 是否不能應用在關節以外的部位,按內在論的想法,他們應該擁有同樣的信念才是。社群的應用方式不同,則S 或雙生S 的概念就有著不同的應用範圍,換言之,S 或雙生S 的概念至少部份地受社群對該概念的使用方式決定。

  以上兩種策略都表述著同一個看待概念或字詞意義的想法︰主體或說話者不能單純依賴他的反省或自身既有的想法辨識出某些概念或字詞的意義,若要辨識那些概念或字詞的意義,我們需要引入外在於主體的某些東西。很顯然的,通常主體不會知道那些外在的東西:一個鄉下目不識丁的農夫擁有 “水” 的概念,這個概念和一般城市人的 “水” 概念是一樣的,也和化學專家的 “水” 概念一樣。假設他們同時擁有「該去買水」這個欲望,直接上我們不止會說這三個人擁有同一類的心理內容,而且我們會認為他們知道自己在想甚麼。

  自我知識可理解為知道自己在想甚麼的知識,而這種知識通常被認為有以下特色︰(1)這種知識不是經驗知識;(2)這種知識是非推論的;(3)這種知識在證成方式上是不對稱的︰主體宣稱自己知道自己在想甚麼不需要提出特別的證據,但宣稱自己知道別人想甚麼,則需要證據或一些理由支持。但是,如果我們既接受內容外在論,又認為主體能知道自己的內容或語句意義,那麼我們將發現這兩個想法看起來是不一致的。

  說S 擁有自我知識,意思就是指S 知道他自己在想甚麼(相信甚麼、想做甚麼等)或知道他自己在說甚麼(意謂甚麼)。內容外在論主張S 的某些想法(信念內容等)或他所說的語句意義,是部份地受外在於S 或S 不知道的東西所決定或辨識的。可是,如果S 不知道那些外在於他的東西是甚麼,他又怎能辨識他自己的想法或語句意義呢?以上述的農夫為例,如果我們問他「你知道水是甚麼嗎?」,他也許會說「我知道。水就是那些透明無色、可飲用、耕作必須用上的液體」,可是根據內容外在論的想法,這樣的想法或描述不足以決定 “水” 的外延,因為有可能有別的東西(例如XYZ)能夠符合農夫的描述,而事實上和農夫打交道的液體是H2O,因此農夫使用的 “水” 指的就是H2O。然而農夫不知道H2O 是甚麼東西,似乎我們可以說農夫不知道他指的是H2O。如果農夫使用的 “水” 指的是H2O,而他又不知道他自己指的是H2O,那似乎接受內容外在論和接受主體擁有自我知識是不一致的。

  對於任何想要堅持主體能擁有自我知識的內容外在論者而言,想出一個好論証解消(reconcile)上述的「表面困難」是他們的首要任務。這些相容論者一般認為,只要對自我知識給出一個妥當的分析2,或是對內容外在論給出一個另類詮釋3,我們就能在接受內容外在論的同時保有自我知識。但是,對於不相容論者而言,上述的方案都是有缺陷的。在他們看來,自我知識和內容外在論之間的衝突絕非相容論者宣稱般是表面的,相反,該衝突是不能被解消的,只能放棄任一主張:如果要維持主體擁有自我知識的主張,我們似乎得放棄內容外在論。如果對心理內容的解釋不是外在論就是內在論,那看起來接受內在論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法──前提是這樣的內在論必須能回應前述反映外在論想法的思想實驗。Searle的整體內在論似乎是個值得評估的選項,理由有二︰第一人觀點或自我知識可謂是他的語言/心靈哲學理論的核心,另一方面,他的理論與內容或語意外在論有著全面衝突,這意味著他的理論在外在論擅長的各議題裏都有回應4

II


  Searle 的語言行動理論是其心靈哲學理論的衍生理論。任何典型的語言行動包含著以下三項構成5︰(UA)發聲行動(utterance act);(PA)命題行動(propositional act);(IA)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只要說話者執行PA,他就至少執行了某一類的IA(斷言)。透過PA 與IA,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典型的語言行動有著這樣的形式︰A(p)。A 是IA 的指示符(indicator),表示說話者執行的是哪一個種類的典型語言行動,(p)或p 就是PA 表達的命題內容。A 不帶有命題內容,但它有著涵數功能,它會影響p 的滿足形式,使該語言行動有著不同的滿足條件6。舉例而言,S 斷言「雪是白的」與S 命令「雪是白的」明顯是兩個不同類的語言行動(斷言及命令),斷言和命令即以言行事的指示符,雖然這兩個語言行動有著同樣的命題內容(「雪是白的」),但因指示符的不同,使「雪是白的」擁有不同的滿足條件。在斷言的情形,「雪是白的」被滿足若且唯若雪是白的;在命令的情形,「雪是白的」被滿足若且唯若雪因S 的命令而成為白的(雖然這例子很荒謬)。

  典型的語言行動帶有意義,這表示這些語言行動有著滿足條件。Searle 認為語言行動的滿足條件來自心靈表徵(mental representation),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下,他認為語言是心靈的一種衍生形式。每一類典型的語言行動都有著相應的誠懇條件,例如S 斷言p,該斷言的誠懇條件就是S 相信p。相應於以言行事指示符,在心理層面上有著心理模式(psychological mode),其功能與前者相若,因此一個典型的心理狀態可被分析成具有如此結構:S(p)。某些類別的語言行動與某些類別的心理模式有關,例如斷言的誠懇條件是信念,而與命令相應的是欲望,它們的滿足條件是一樣的。

  心理狀態之滿足條件與語言行動的相同並非偶然,Searle 認為斷言p 之所以具有滿足條件也是因為S 相信p。Searle 認為S 在進行語言行動,如斷言p 時,S 會有意地把他的信念p 的滿足條件加到(impose)他的UA 之中,使S 在發出 “p”的同時, “p” 會承載著和信念p 一樣的滿足條件。滿足條件的加置(imposition)使UA 承載了命題內容而成為一個語言行動,也因此獲得了意義(meaning)。對Searle 而言,S 意謂p 就是因上述的加置而可能,而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以說p 的意義來自S 的心理狀態(信念p),S 的心理狀態決定了他所說的語句之意義,因而決定了語句p 的滿足條件。即然心理狀態決定語句的意義(滿足條件),那麼Searle 要怎麼處理傳統內在論的難題,即在心理狀態之內容一樣的情況下,為甚麼指涉到的對象會不同?

  Searle 認為傳統內在論無法解決這個困難是因為接受以下的錯誤假定──意向狀態是單子式的,而且意向狀態和因果無關。Searle(1983: p.65)寫道︰

歷史地觀之,讓哲學家無法找出這個困難的解決方案的兩個錯誤,我相信,第一個設想是把每個意向內容(intentional content)視為孤立的單位,就決定其滿足條件而言是彼此獨立的,以及獨立於任何非表徵的能力;第二個設想是認為因果總是一種非意向性的關係…因果理論者正確地看出那問題在缺乏因果概念的情況下不能被解決。

  Searle 試著透過建立一個相互依賴的心理狀態網絡,以及引入涉及心理狀態的因果關係解決原有的問題,這想法體現在他對知覺(作為一種心理狀態)的滿足條件之分枌,以及他的背景假說(Background assumption)的想法上。

  知覺是有內容的,它總是關於某個對象,但不必然是命題性或是語言性的。知覺與一般的心理狀態不同,因為它提供了一個直接通往被表徵對象的管道,使得知覺帶有非自願、情境綁定的性質。這些性質可藉著與一般的心理狀態進行比較而突顯︰我可以身在台南擁有「台北在放晴」的信念,但是我不可能在自己台南家的廁所裏看到台北的天晴。知覺與一般心理狀態的另一個差異在於,知覺的滿足條件涉及因果關係︰它是因果地自我指涉的(causally self-referential)。舉例而言,一主體S「看到那條蛇(see that snake)」的滿足條件是這樣的︰S 看到那條蛇,而且S 的「看到那條蛇」的知覺經驗是受到那條被S 看到的蛇造成的7。因果地自我指涉性是Searle 用來解決外在論的關鍵之一。

  背景假說談的是心理狀態之間的關係,以及心理狀態與非表徵能力之間的關係8。Searle 認為,心理狀態是彼此相關的,意思是說任一心理狀態必須得預設別的心理狀態才能被合理說明。舉例而言,S 相信「Y 明天會還錢」的信念必須預設S 擁有(不管他是否意識到)「有Y 這個人」、S「見過Y」、S 擁有「Y 欠了自己的錢」的記憶、「Y 不怎麼可能爽約」、「有錢這種東西」等心理狀態,否則我們無法合理說明S 的原始信念是怎麼一回事。另一方面,任一心理狀態都必須預設非表徵的能力才能被合理說明,例如S 想要「去百貨公司看電影」,那麼S 必須被設想為有懂得去百貨公司,懂得如何購票,懂得如何走到座位等的能力,否則S 這個欲望是不能被滿足的。這些相關的心理狀態或能力原則上無法窮盡,因為當我們寫出某些相關的心理狀態或能力時,這些心理狀態或能力便可能進一步預設其它的心理狀態或能力。藉由背景假說,Searle 指出一個心理狀態的滿足條件不是孤立地被其內容決定的,滿足條件是被諸心理狀態以及非表徵能力共同決定的。抽離掉背景的話,心理狀態不會有滿足條件可言。考量到心理狀態與語言行動的關連,這意味著語言行動的滿足條件是被相互有關、整體性的心理狀態共同決定的──而知覺在其中扮演著最關鍵的角色。Searle 也強調,這一整體性的背景是內在於心靈的9

  Searle 面對外在論的策略,簡單而言是這樣的︰如果對於一個字詞或概念的相關信念無法辨識該字詞或概念的外延,那就引入和那些信念相關的其它心理狀態──包括知覺。

  先以簡單的例子說明Searle 的做法。S 是個普通人,他和Y 是好朋友,昨天才一起洗過三溫暖。麻煩的哲學家會問S︰「有甚麼方法能夠確定昨天和你一起的Y 不是偽裝的生化人Y’?」因為S 對於Y 的,如「總是穿著紅色上衣」、「長得如此這般」之類的印象並不會只被Y 所滿足,搞不好Y’也可以符合上述的條件。單是一些關於Y 的信念無法辨識出Y 或Y’,這是傳統內在論的困難,而Searle的做法是引入S 對於Y 的知覺經驗以及S 對於Y 的記憶共同考量︰

  S 相信「和Y 昨天一起洗過三溫暖」的信念至少得預設或參照(indicate to)S 記得「昨天和Y 一起洗過三溫暖」的記憶以及S「昨天看到Y」的知覺經驗。S「昨天看到Y」的知覺經驗使S 對Y 的相關記憶成為可能,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以說和S 昨天一起洗三溫暖的人,和S 昨天看到的那個人是同一個人,即Y。如果S 昨天看到的不是Y,或是洗三溫暖的那個人和他看到的不是同一人,那很自然S 的那些心理狀態不會被滿足︰他搞錯了。知覺狀態的滿足條件在此發揮作用,因為它不只要求S 有看到Y 的主體經驗,還要求S 看到Y 是被Y 所造成(cause)的。換言之,就算S 主觀上沒辦法分辨他看到的是甚麼,但藉由因果自我指涉的條件,我們還是可以定住甚麼才是S 那知覺經驗的滿足條件。以知覺的滿足條件為基礎,我們就有基礎定下足以辨識Y 的滿足條件。

  這個例子只要作一番小修改就能應用在Putnam 的雙生地球案例之上︰對Oscar 而言,他以 “水” 指稱的東西可參照自他最初學習 “水” 這個字詞時看到的被拿來當作例子的那些液體(that liquid),任何與造成Oscar 那視覺經驗的那類液體一樣的就是Oscar 以 “水”一詞指稱的對象。如果像水這類自然類存有的等同標準需要依賴科學家給出,例如訴諸某種化學結構,那麼我們可以說 “水” 的外延需要參照這些科學標準︰任何與造成Oscar 那視覺經驗的那些液體共享同樣化學結構的東西就是 “水” 的外延。由於造成Oscar2 視覺經驗的那些液體和造成Osacr 視覺經驗的那些液體不同(化學結構不同),因而實際上Oscar 和Oscar2涉及 “水”這字詞或概念的心理狀態並不等同。外在論者提出的心理狀態不能決定字詞或概念外延之主張,似乎並未因雙生地球的思想實驗得到支持。

  Searle 的企圖很明顯,就是藉著整體內在論駁斥「意義不在大腦裏」的主張︰意義在大腦裏,而且決定意義為何的東西也在大腦(心靈)裏。Searle 的語言或心靈哲學強調說話者或主體的第一人觀點(first person perspective/ point of view),這有兩層涵義:

  (1) 主體進行的任何表徵或持有的意向狀態是帶有觀點的,它反映著主體對所指對象所擁有的認知觀點(aspect)。舉例而言,“超人” 或 “Clark Kent”這兩個專名指涉的是同一個人,但對於任一主體S 而言,如果S 不知道上述事實,那麼S對「超人的弱點是氪石」與「Clark Kent 的弱點是氪石」這兩個命題的態度可以不同,S 可以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後者;在對S 作信念歸屬時,我們只能歸屬前者而不能歸屬後者,因為S 對於後者是無知的。

  (2) 主體擁有自我知識。就任一主體S 而言,對於S 所說或相信的命題P 而言,S 知道該命題的意義(meaning)或內容(content)為何。這個想法體現於以下幾段引文之中︰

説一個信念是一個表徵,簡單而言就是說它有一個命題內容及一個心理模
式,其命題內容在某個觀點下決定了一組滿足條件(Searle, 1983: 12)…
 
意向狀態決定其滿足條件,而且,一個一般的擁有意向狀態的動物必須能
夠認識到在甚麼時候(when)該滿足條件被實際地滿足(Searle, 2009)。
 
…當我們理解別人或是我們自己時,我們需要的──除了別的──是意向內
容的知識(Searle, 1987: 146)。

  對 Searle 而言,自我知識明顯是關於心理內容或語句意義的,擁有自我知識也是語言溝通或理解他人的先決條件,而對於擁有心理狀態的人而言,他很自然的會明白在甚麼情況下他的心理狀態(或語句)被滿足。心理狀態之內容與滿足條件的關係是後者被前者所決定,因此,反過來想,任何不知道自己心理狀態有何滿足條件的人不會擁有自我知識。

  看起來,Searle 的理論至少可作為內容外在論的競爭理論,考量到我們要保留自我知識的企圖,這似乎我們放棄外在論提供了理由。可是,給定「心靈可以決定概念或字詞外延」這個想法,就能免於原有的關於自我知識的衝突嗎?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Searle 的理論和內容外在論一樣,就決定概念或字詞的外延一事上,他們訴諸了主體不知道的東西,而且把以主體不知道的東西辨識出的概念所構成的心理狀態歸屬給主體,並宣稱這就是主體的心理狀態。問題出在背景假說上。

III


  一般認為Davison 是內容外在論者,而他在自我知識議題上亦是持相容論的立場,但他不滿意其它外在論者對主體心理內容的分析。他對此曾點名批評Burge的社會外在論(2001: p.26)︰

…如果我們意謂以及想到的是受我們週遭的…語言習慣所決定,那麼第一人權威將會被嚴重地危及。由於在我看來,那損害(compromise)的程度及特徵是不一致於我們所知道的那些我們擁有的、關於我們自己心靈的知識類型。

  Davidson 認為,哪怕主體對某個概念的把握是不整全的,我們也沒有理由直接以主體所在的社群,以該社群之語言習慣重新詮釋主體的想法。這樣的錯誤歸屬會造成溝通上的誤解。他的想法可透過以下的改寫版本來理解︰試設想有一個國王A 及一名手下B,國王A 想吃海鮮,便命令B「去找海鮮回來」。問題在於手下B 不知道國王A 對海鮮有奇怪的想法︰國王A 以為魚不是海鮮。手下B 趕到漁市時對漁販要求「拿些海鮮給我,國王要吃」,漁販就把他捕到的高級的魚類賣給手下B。但在手下B 把得手的海鮮烹成一道道料理獻給國王A 時,他因犯了不敬罪被處決了︰因為他沒有滿足國王的命令。按照外在論的想法,國王A 使用的 “海鮮” 概念之應用範圍應該由他所在的語言社群的習慣決定,可是國王A對自己使用的 “海鮮” 概念的把握明顯和他身處的社群不同,我們要說國王A其實搞錯了自己的概念內容嗎?不,明顯地國王A 知道自己表達的意思,他知道自己的命令在甚麼情況下被滿足,因而他才會認定手下B 不敬。如果說國王A的想法要靠他所在的社群之用法決定,則上述的行動變得難以理解。

  Davidson 的擔憂來自心理狀態的內涵性特徵,或者如Searle(1979: 12)所說的︰不論一說話者所指為何他必須擁有某個關於該對象的語言表徵…這表徵會在某個或別的觀點(aspect)之下指涉到對象。說一個心理表徵帶有主體的某個觀點或內涵性反映著一種Frege 式的內容觀或呈現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接受Frege 式內容即接受所謂的差異可質疑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ial dubitability/PDD)10︰若S 相信p 而同時懷疑q 是可能的,則p 和q 的內容不同。接受外在論無疑是說,哪怕S 相信p 而同時懷疑q 是可能的,這並不能導出p和q 的內容不同。如此一來,接受外在論意味著會與PDD 不相容,若自我知識蘊涵PDD,那麼接受外在論也會在這個意義下不相容於自我知識。

  在前文我提過,即使是Searle 的內在論也不可免於自我知識的相容問題,理由是Searle 在處理如何辨識一個人思想內容的問題時,他與內容外在論一樣引用了主體不知道的成份,並宣稱該成份就辨識其內容而言是必要的。Searle 認為外在論反映著第三人觀點,在辨識主體的內容時訴諸主體不知道的要素,是一種迴避了主體觀點的做法,內析內容並不符合主體所設想的。一個妥當的分析要做的不能不顧及主體的認知情況,而必須交待「主體在甚麼情況下會認為他的心理狀態得到滿足」 (Searle, 1983: 64)。因此,在闡明主體的心理內容時,依我們所持的觀點不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滿足條件──一種是第一人稱式的,另一種是第三人稱式的;前者必須顧及主體的認知觀點。

  Searle 拒絕第三人觀點的解釋,這意味著他認為心理內容只會是第一人──主體意識到的,心理內容的歸屬需要反映主體的第一人觀點11。但是Searle 在處理背景假說與主體的心理狀態之關係時提出了一個看似相反的主張︰缺少某種背景,語句不能決定一組特定的真值條件(1979: 133)。這個想法最初見於Searle對字面意義(literal meaning)的分析,其後運用在他對心理狀態內容的分析上。他認為,一般日常生活中我們所說的語句,其字面意義是不準確的,我們恰如字面意義地說話、意謂甚麼時,我們的語言行動之滿足條件是不清楚的。舉例而言,當我們說出「那貓在桌子上面」時, “…在…上面” 是不清楚的︰如果貓與桌子中間其實存在三毫米的空隙時,我們的斷言為真嗎?如果我們說這話時身處無重力的情境,我們的斷言為真嗎?

  換一個例子也許更清楚︰我們到速食店用餐,我們下達如此的要求「給我一個漢堡,打包帶走」,結果店員把比人頭還大的漢堡放進一個大袋子裏再用水泥封好,在這情況下該要求被滿足嗎?Searle(1979)認為,下要求的人在這情況下的確是如字面意思地下達要求,而店員也是依字面意思地去理解要求,並執行之︰但顯然我們並不覺得店員做的是我們所要求的,中間哪裏出了問題。

  Searle(1979: 128)的想法是,店員所做的的確符合「給我一個漢堡,打包帶走」字面上的要求,即符合該語句給出的滿足條件,只是,該理解或滿足條件是相對於某個背景︰例如文化習俗,以及與之相關的物理環境,甚至主體的生理構造(視覺機制)都算是背景的要素,而且這些要素都是非表徵的。這些非表徵的並非語意的一環,但卻對語意內容之辨識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當給定不同的背景時,同一個語句(相同字面意義)會決定不同的滿足條件──這個分析同樣適用於心理狀態(130)。

  當我第一次接觸到「給我一個漢堡,打包帶走」這個語句時,而伴隨出現的情境是店員拿出一個比人頭還大的漢堡放進大袋子再用水泥封好時,我對於這個語句的把握似乎與這個被我看到的情境連在一起,以致每當我如字面意義地說出這個語句時,我所意謂的就會參照到過去那個情境──以及那個知覺內容。在這個意義下,我們似乎可以說「給我一個漢堡,打包帶走」的意義是如此這般預設了一個先在於我們的社會及社會實踐。這些要素雖然影響到的只是我們的心靈,但無疑就決定心理狀態或語句的滿足條件而言,它們扮演著必要的角色。這使得Searle 的理論面臨著近似外在論的困境︰他使用了主體原則上沒意識到的,無知的成份去辨識心理狀態的內容。

  背景假說使心理狀態無法獨自決定滿足條件,滿足條件變成心理狀態加上背景才可被決定,從這個意義下來看,如果一個人只知道他的心理狀態,他不可能知道他的心理狀態有著怎樣的滿足條件;若不知道滿足條件,主體也不會知道他自己狀於怎樣的心理狀態之中。另一方面,兩個看起來不能辨別的語句,如「給我一個漢堡,打包帶走」的滿足條件只有給定不同的背景後我們才能辨別,這表示非表徵、主體往往不知道、不清楚的背景和外在論者強調的外在因素在功能上是一樣的,那麼就辨識主體的心理內容或語句意義而言,第一人觀點是不充份的︰只從第一人稱出發無助於辨別心理內容。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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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forss, Å.(2006). In What Determines Content? In Marvan, P.(ed.), The Internalism/Externalism Dispute, p.163-179. Cambridge Scholars Press.










1 相較於原文 “Arthritis”, “關節炎” 多了一份描述性質,很難讓人相信一個懂中文的人會以為“關節炎” 指稱的病症不是長在關節部位。

2 Burge(1988)。

3 Davidson(1987)。

4 Searle 認為外在論在De Re 態度、指涉、意義、確定描述詞的指涉使用(referential use)等議題上的說法都是錯誤的,且表明他自己的理論與外在論互斥。見Searle(1983: 198-199)。

5 根據Searle(1969)的分析,只有典型的語言行動帶有命題內容。有一些語言行動(如問候),雖然說話者會問「how are you」或「你吃了飯沒」,但說話者並沒有指涉、也沒有述謂(predicate)任何事態。

6 Searle(2006), p.9。

7 按照Searle(1983: p.48)的寫法,該知覺經驗的滿足條件應該是︰ S have a visual experience (that there is a snake there and that there is a snake there is causing this visual experience)。我並沒有完全依照Searle 的方式寫出知覺的滿足條件,理由在於(1)Searle 把知覺經驗的內容典型地分析成完整的命題,但這和一般人的直覺有出入,我們在表達時並不會刻意以一個完整命題的方式表達,而在中文的語境下很難將「我看到那條蛇」改寫成「我看到存在著那條蛇」──這比一般的哲學書寫更不像中文;(2)Searle 的寫法很容易造成讀者誤解,如把括號內的冗長命題理解成當事人把握到的知覺內容,這會損害其理論的可信度。Searle 自己也指出自我指涉的部份不是主體看到的。我的改寫能避開(1)(2)造成的不必要麻煩,另一方面也不會對原分析造成曲解。

8 我把Searle 的兩個術語︰意向網絡(Network)及非表徵背景(Background)簡化為背景假說一詞。就勾勒整體內在論的圖象而言,這個簡化在理論上是無害的。

9 見 Searle(1983), p.153-154 的討論。

10 見 Wikforss(2006)的引述。

11 Searle(1983: 196)將心理狀態之報告(report)區分成de re 及de dicto 兩類,兩類都是合理的報告方式,但只有後者能顧及主體的第一人觀點。又,他強調有兩種報告方式不能導出主體具有de re態度。De re 態度對Searle 而言,只是指涉成功的De dicto 態度(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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